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本案合同名为基地定向开发,实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泳臣公司在履行合同中构成根本违约,桂冠公司主张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及赔偿重置办公楼损失有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泳臣公司主张桂冠公司违约在先、合同可继续履行与事实不符,一审法院不予采信。依照《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经一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解除桂冠公司与泳臣公司签订的《定向开发协议》及《补充协议》;二、泳臣公司返还桂冠公司购房款11050 万元;三、泳臣公司赔偿桂冠公司损失13123.3 万元。四、驳回桂冠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 840496 元,诉讼保全费5000 元,合计1845496 元,由泳臣公司负担1107297.6 元,桂冠公司负担738 198.4 元。
4. 上诉与二审判决
泳臣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双方所签的《定向开发协议》及《补充协议》不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涉案合同无效,桂冠公司在签订合同前明知泳臣公司未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泳臣公司未支付工程进度款为行使不安抗辩权,一审判决认定泳臣公司根本违约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一审判决认定泳臣公司赔偿桂冠公司13123.3 万元没有事实根据;一审判决遗漏当事人,违反法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