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马克思主义伦理学产生以前,对于道德如何调整个人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的矛盾问题,存在着几种对立的理解。一种理论强调个人的享乐、强调满足个人的物质欲望,认为幸福就是道德,把道德同人的感官快乐和个人利益等同起来,忽视或否认社会整体利益。另一种理论强调社会、国家或整体的利益,提倡为社会、为国家、为整体尽自己应尽的义务。还有一种折中的理解,即合理利己主义的观点,主张在满足个人利益的基础上才满足大多数人的利益,或者主张从对他人的爱中来满足自己的欲望,这种主张归根结底仍是把个人利益置于社会整体利益之上,认为个人利益是唯一现实的基础。社会中人们的利益关系是历史地变化着的,在道德和利益的关系上,不能一概认为凡是强调利益决定道德的思想就是进步的,反之就是反动的。同样,也不能简单地认为凡是强调阶级的、整体的、社会的利益高于个人利益的思想都是进步的,反之就是反动的。只有在实现了无产阶级专政和生产资料公有制,社会整体利益已不再是虚幻的情况下,一切主张集体的和整个社会的利益高于个人利益的思想,才必然是进步的;一切主张个人利益高于社会整体利益,把个人利益置于社会整体利益之上的思想,才必然是落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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