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法规定的参选条件颇为苛刻,首先是将占人口半数的女性排除在外,其次是将占男性人口中多数的文盲排除在外,再次又将收入不多的城乡贫民阶层排除在外,这就使选举参与者的数量大大减少,“几乎将多数人之选举权抛弃”。在选举法的制定过程中,人们对此曾有争论。少数人主张实行普通选举,使更广大的选民参与选举,因为“大凡立法总须为多数人着想”;但多数人主张限制选举,因为如果“不知选出何等人才,恐致国家前途危险”,甚至认为“非用限制选举不足以保存民国”。更有甚者,即便是有文化、有一定财产的男性,也未必符合参选条件。因为根据选举法的规定,直接税系指田赋、所得税和营业税(所得税和营业税当时尚未开征,直接税征收范围实际仅限地丁和漕粮),不动产系指土地、房屋和船舶。根据这样的规定,相当一批没有田产、不能缴纳直接税者,或没有自有地产、租屋而居者,或虽有地产但未经小学毕业的工商业者亦无缘选举,仅仅是看似不高的纳直接税两元这样的条件,就足以将不少工商业者挡在选举的大门外。此项规定公布后,遭致工商界的强烈反对,认为商人无法纳直接税非其所愿,何况商人有动产多至数百万,却不能与拥有500元不动产者享同等权利,尤为不公。在工商界的强烈反对下,袁世凯多次要求临时参议院对原有规定有所变通,但多数议员并不买账,袁世凯“见好商民”之举被临时参议院否决,有关选举资格的规定丝毫未改。至于选举方法,众议员以县为初选区,选出50倍于当选名额的人选,然后由若干初选区组成复选区(每省不超过8区),再由初选当选人选出最终的当选者;参议员则由各省先行选出的省议会选出。此等复选制方法不利于普遍民主意愿的表达,也为选举中的操纵、舞弊行为留下了制度缺陷。总体而言,根据这样的规定进行的国会选举,有利于少数传统精英士绅阶层进入政治上升通道,但这不仅剥夺了多数普通民众的参选权,而且也不利于相当多数工商业者的政治参与。其后选出的国会议员多是“‘原清政府的官吏’(包括参加新政权的旧官吏)和‘士绅’出身的,与封建经济、政治、文化联系密切的议员”,而真正出身有产阶级的议员却为数甚少,据统计不超过全体议员的3%。于此观之,民国的成立虽在一般意义上为资本主义的发展开辟了新天地,但并不必然意味着资本——有产阶级的政治参与。在中国传统文化的社会分层中,向以“士”为优先,而对“商”则不无鄙视,加以选举法的制定者客观上多为士而非商,与有产阶级向少经济关系,主观上自认为代表全民利益,不认为自己是有产阶级利益的政治代言人,因此有关选举资格的限定,较为偏向于士而于商不利,或与此不无关系。资本——有产阶级在近代中国的社会构成中并不占多数,而这不占多数的阶级又因诸般原因被剥夺了政治参与权,显见民国的创立者所企望构建的民主政治体制与框架并无有力的阶级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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