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跟奴隶正相对。全面考察欧美国家的自由发展史,表现在四个领域:一是争政治的自由,二是争宗教的自由,三是争民族的自由,四是争经济的自由。政治自由,是指政府不能剥夺人民的自由;宗教自由,是指教会不能剥夺教徒的自由;民族自由,是指外国势力不能剥夺本国人民的自由;经济自由,是指资本家和工人相互依存各保自由。政治自由的体现,又可以从三个角度阐释:一是对于贵族而言,平民能保障自己的自由;二是对于政府而言,全体国民能保障自己的自由;三是对于母国而言,自治地人民能保障自己的自由。自由在现实生活中的实行,即如以上所述。
践行自由精神,产生的结果,分为六项:(一)四民平等问题。在一个国家中,不管任何人,都不许有特权。这是平民对于贵族统治所争来的人身平等自由。(二)参政权问题。只要是在一个国家中出生并生活的人,成年之后就具有公民资格,具有参与国家大事的政治权利。这是全体国民对于政府争取到的政治自由。(三)属地自治问题。只要是部分国民在他们新开辟出的土地上生活,他们便可以建立自己的自治政府,他们所享有的权利仍然跟在本国时等同。这是自治地对于母国所争得的自治自由。(四)信仰问题。人民想要信奉哪种宗教,全凭他们自己选择,政府不能设立国教束缚干涉。这是教徒对于教会所争得的信教自由。(五)民族建国问题。一个国家的人,形成一个民族,生活在一起,自立自治,不许别的国家或别的民族把持他们的主权,并且不许后者干涉他们的内政(一丁点都不行),侵占其领土(一厘米都不行)。这是本国人对于外国所争得的民族自由。(六)工群问题(日本称为劳动问题或社会问题)。凡是靠劳动谋生的人,自食其力,地主和资本家不能把他们当奴隶。这是贫民对于生产资料占有者所争得的劳动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