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第六十三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12.是不是所有的合同都可以采用电子签名?
案例
2009年6月,刘先生和张女士夫妻二人通过某中介公司购买了一套住房,并向中介交付了2万元定金。由于卖房人黄先生是新加坡籍,签约时人不在国内,刘先生和张女士在中介公司的安排下以电子邮件方式与卖房人黄先生签订了《房屋转让合约》,该合约中黄先生的签名为电子签名。双方约定共同到当地房地产交易中心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否则视为违约,但随后卖房人拒绝前往办理手续。于是,刘、张二人诉至法院要求卖房人承担违约责任。纠纷发生后,中介公司将尚未交付给卖方的定金2万元退还给刘、张二人。被告黄先生向法院辩称自己没有签订过房屋转让合同,也没有收取过两原告的定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合约》因当事人未有效签名而尚未成立,因此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