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纪商业之重心在于零卖商业。即使远自东方贩来商品的商人,亦注重于直接将商品卖给消费者。这较之趸卖商风险更小,利益长久且确定,总之,这种售卖方式利益较多且带有垄断性质。汉萨同盟的商人亦非今日所谓的商人,他们最重视的就是在异国一手掌握零卖商业,想在俄国、瑞典、挪威、英国驱逐他国的零卖商人。16世纪时,英国伊丽莎白女王曾赋予特权的贸易商人亦曾实行与上述相同的政策。真正的趸卖商人,中世纪初期或许尚未存在,至中世纪末期,在南欧最隆盛的商业地带,才渐次有增多的倾向,但为数仍旧很少。至于在北欧,趸卖商人仍为例外。
定居商人阶级须与其他阶级斗争。此种斗争有些是向着外部的,例如争取城市市场的垄断权之斗争,即他们与非定居的部落及氏族商业相争,尤其是与部落工业之隔地商业及非定居的不同种族的商民之商业争此垄断权。为了制止此种竞争,乃发生了与犹太人的斗争。中世纪初期,德国人对于犹太人的憎恶排斥还不十分厉害。11世纪时,斯派尔市(Speyer)的大主教主张为增加斯派尔市之伟观,须使犹太人移住于此市。反犹太的运动虽然古已有之,但直至十字军东征时期,因为宗教之战以及与犹太人竞争这两种影响,反犹太主义运动才在欧洲各地爆发。例如古代塔西佗曾非难犹太人为迷信者,罗马市民视一切东方的流亡者为贱劣。与犹太人及其他各国人之斗争,乃形成国民的商人阶级之前兆。定居商人也与定居于乡村的商人斗争,这种斗争至15世纪时以城市商人阶级的完全胜利而告终。例如,巴伐利亚的富翁路易斯公爵(1450—1477)就因在其领土内,为管理之便利使乡村商人移住于城市而自夸。而且定居商人又以种种形式与其他商人之零卖进行斗争。城市商人竟然部分地达其目的,只准许他国商人在一定日期内贩卖其商品。他国商人直接贩卖给消费者是被禁止的,同时为了严密监督,禁止他国商人相互间的商业。最后实行了所谓的强卖制,即无论他国商人所携来的商品是什么,不问其是为了消费者还是国内的商人,均须当场卖出去。定居商人进一步严格管理他国商人,他们实行宿主强制制度,为了便于监督,使其必须住于确定的市民家中,由市民来监视他们的活动。不过因为担心发生旅客与宿主间本应被禁止的买卖,乃设立带有居住强制性质的公共仓库。这两种强制通常不单独出现,以互相结合者为多,威尼斯的德国商栈即其一例。凡德国商人均应住于该处,并贮藏其商品于该处。外商客店几乎没有自治的权利,其职员均由城市强令德国商人任命,甚至由中介者直接管理商人。强制的中介者制度为此等方案中最有效者之一,阻止了外国人与外国人间的交易以及外国人与内地人间的交易。故此中介制度的产生,源于定居商人阶级的垄断倾向,以及城市希望监督他国商人的各种交易往来。中介者不许自行交易,亦不许参与股份;他们靠收取其所监督的交易方面的手续费为生。